两税法

liǎng shuì f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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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义解释

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。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,故称。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。亦省称“兩税”。
虽然两税法是唐朝的赋税制度,但其按资产征税的原则对现代税制设计仍有启示意义。
古文寓意:
炎疾其敝,乃请为“两税法”,以一其制。凡百役之费,一钱之敛,先度其数而赋于人,量出制入。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;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不居处而行商者,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,度所取与居者均,使无侥利。居人之税,秋夏两入之,俗有不便者三之。其租、庸、杂役悉省,而丁额不废。其田亩之税,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,而均收之,夏税尽六月,秋税尽十一月,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,而尚书度支总焉。
——北宋·欧阳修、宋祁等·《《新唐书·杨炎传》》
国家定两税,本意在忧人。
——唐·白居易·《《重赋》诗》
〔建中元年〕二月丙申,初定两税。
——北宋·欧阳修、宋祁等·《《新唐书·德宗纪》》
自两税之兴,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,因赋之多少而制役,其初盖甚均也。
——宋·苏轼·《《策别十五》》
故夫变者,古今之公理也。贡助之法,变为租庸调,租庸调变为两税,两税变为一条鞭。
——近代·梁启超·《《〈变法通议〉自序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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