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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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1月13日,《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7号政府令公布。《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》共七章三十六条,分为总则;地名的命名、更名和销名;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;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;地名公共服务;法律责任;附则。《规定》较以往更详细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、标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。《规定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,1987年公布的《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》(内政发〔1987〕157号)同时废止。这次《规定》的出台意义重大,是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是理顺地名管理体制的需要,是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及标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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