镇公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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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公所是民国时期县级政权下设立的基层行政机构,负责办理一镇事务。根据1930年《中山县各乡镇公所筹备处组织大纲》等法规,镇公所筹备处具有明确法律地位,设3-9名筹备委员,下设两股分管文书财政与户籍警卫等事务,经费实行月终公开制度。至1935年,区以下普遍设立乡镇公所,形成“署区公所-乡镇公所-保甲”三级管理体系。新县制实施后(1940年),乡镇公所成为核心政权机构,民政、经济、文化、警卫等自治事务由4个股分管,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乡镇公所为核心的乡镇政权,新县制施行后乡镇公所代行警察权的情形更为普遍,乡镇行政逐步警察化。镇公所管辖规模在1000-5000户之间,承担着维持治安、协助司法、调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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